原标题:同时打两份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济南日报记者 侯月
一名职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行政诉讼案。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工作需要从事绿化工作。后张某经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张某在工作地点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吐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甲公司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认定张某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后甲公司发现张某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认为,既然张某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甲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不属于工伤,故对上述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书。
某人社局辩称,其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使张某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发生事故时张某的用人单位是甲公司,故甲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事实上由甲公司安排至乙公司处从事绿化工作,因其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后于次日死亡。以上事实甲公司在向某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均予以确认,故某人社局据此作出被诉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允许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某人社局认定甲公司作为本案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说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指出,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有关费用的责任。本案中,某人社局对其辖区内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具有进行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案涉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发生工伤时工作的用人单位系甲公司,故应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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